依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著作权法部分,作品自完成之时起,即享有著作权,你这是法律问题,我国遵守知识产权大部分国际重要公约,主要是文化和工商业方面的,
简单点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什么样,咱国家也什么样,实行注册制的很少,多数是完成主义著作权主要两方面,一方面是人身权,不可分离的,比如署名,保护作品完整,修改,公开发表与否,只有作者才能干的事。
另一方面是经济权能,作者或演绎传播者之类的通过什么方式利用作品并获收益的权利,比如发行了,复制,出版,出租什么的。
和音乐有关的,大部分权利是保护到作者活着+死后50年,我们在公共场合听到的多数都是很古典的东西就是这原因,对于使用者来说,这些是免费的。像发明创造,外观设计,专利什么的,10到20年,商标保护是续展的,续上就无限期。
另外,像教学啊,研究,什么之类的,可以随便用,不用征作者同意,也不用给钱,
上网看在线电影,刚开始不都有这些话吗。变向盗版,这个很多国家还真没有,但咱国家有,上网看公开话,耶鲁大学教授讲课时,都不敢用太长时间人家作品,嘴上说怕侵权,可见美国就算教学利用人家作品也是有限制的。
像美国音乐协会,那个是个经济组织,你注册作品,他代表你行使著作者权利,并保护著作者权利,谁用收谁钱,就是一个典型的代理而已。他们有两大协会。
咱国家,没这东西。版权局也没这东西,咱国家知识产权部分由地方Zheng-Fu管理,乡镇一级的就得有专职部门分管,至于他叫什么看情况,像大的文化部,新闻出版署,小到知识产权所,地方文化馆儿都有点职能,到底它也是国家行政机关,跟作者权利毛关系都没有。咱国家计算机软件部分实行注册主义,到哪注册各地方管得也乱七八糟的。
总之,XX在实质上跟作者毛关系都没有,电视法制节目,看有多少是有关知识产权的案子,跟没有一样。
你要是被侵权了,要么自己到地方中级法院诉讼,要么花钱找律师事务所。证明你是原作者,并提出有据的诉讼请求。想让人陪你钱,你得先算一个合情全理合法的数字,谁跟你折腾这些啊,早跟你庭外和解了,人家有的是钱,这种官司胜了,也是陪钱,又不关人收监。没区别。不和解,人家就等着输了,怎么着吧,当庭把那点破钱往你脸上一砸,走人了,义务履行了,法院也拿人家没办法。
你怕自己的歌给唱片公司寄去了,他们用了,不给你钱。办法很简单啊,别寄给他啊。把自家猪送给强盗了,还赖强盗吃了你家猪不成。想上课就得交学费。要么就先给钱,不给钱,不给他寄。
说得轻巧,那还怎么干,人为名利所困,你想出名,你想挣钱,当你不强时,就得照着那些强到了可以制定游戏规则的人定的规矩办,不服,你也想办法去定规矩,并且让人家不得不接受,就像今天用如此思维考虑问题的楼主一样。共勉,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