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保证体育馆的比赛大厅及有关房间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听闻环境,测量体育馆的声学特性,检验体育馆声学工程的质量,制定本规程。 2.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体育馆的声学设计和声学测量。 3.03 体育馆的声学设计应从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开始。体育馆的建筑声学设计、扩声设计和噪声控制设计应协调同步进行。 4 体育馆声学设计和声学测量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建筑声学设计 2.1 一般要求 2.1.1 体育馆比赛大厅内的建筑声学条件应以保证语言清晰为主。2.1.2 比赛大厅内观众席和比赛场地不得出现回声、颤动回声和声聚焦等音质缺陷。 2.1.3 确定比赛大厅建筑声学处理方案时,应考虑建筑结构形式、观众席和比赛场地配置、扬声器设置以及防火、耐潮等要求。在处理比赛大厅内吸声、反射声和避免声缺陷等问题时,应把自然声源、扩声扬声器作为主要声源。 2.2 混响时间 2.2.1 综合体育馆比赛大厅满场500-1000Hz混响时间及各频率混响时间相对于500-1000Hz混响时间的比值宜采用表2.2.1-1、表2.2.1-2规定的指标。 表2.2.1-1 综合体育馆比赛大厅满场500-1000Hz混响时间
表2.2.1-2 各频率混响时间相对于500-1000Hz混响时间的比值
2.2.2 游泳馆比赛厅满场500-1000Hz混响时间及各频率混响时间相对于500-1000Hz混响时间的比值宜采用表2.2.2和本规程表2.2.1-2规定的指标。 表2.2.2 游泳馆比赛厅满场500-1000Hz混响时间
2.2.3 有花样滑冰表演功能的溜冰馆,其比赛厅混响时间可按容积大于8000m3的综合体育馆比赛大厅的混响时间设计。冰球馆、速滑馆、网球馆、田径馆等专项体育馆比赛厅的混响时间可按游泳馆比赛厅混响时间设计。 2.2.4 混响时间应按公式(2.2.4)分别对125Hz、250Hz、500Hz、1000Hz、4000Hz六个频率进行计算,计算值取到小数点后一位。 2.3 吸声与反射处理 2.3.1 比赛大厅的上空应设置吸声材料或吸声构造。2.3.2 比赛大厅四周的玻璃窗应设有吸声效果的窗帘。 2.3.3 比赛大厅的山墙或其他大面积墙面应做吸声处理。 2.3.4 比赛场地周围的矮墙、看台栏板宜设置吸声构造,或控制倾斜角度和造型。 3噪声控制 3.1 一般要求和室内背景噪声限值 3.1.1 比赛大厅和有关用房的噪声控制设计应从总体设计、平面布置以及建筑物的隔声、吸声、消声、隔振等方面采取措施。 3.1.2 比赛大厅和有关用房的背景噪声不得超过相应的室内背景噪声限值。 3.1.3 体育馆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规定。 3.1.4 当体育馆比赛大厅、贵宾休息室、扩声控制室、电视评论员室和扩声播音室无人占用时,在通风、空调、调光等设备正常运转条件下,室内背景噪声限值宜符合表3.1.4的规定。 表3.1.4 体育馆比赛大厅等房间的室内背景噪声限值
3.2 噪声控制和其他声学要求 3.2.1 比赛大厅宜利用休息廊等隔绝外界噪声干扰。休息廊宜作吸声降噪处理。3.2.2 贵宾休息室围护结构的计权隔声量应根据其环境噪声情况确定。 3.2.3 电视评论员室之间的隔墙应有必要的计权隔声量;电视评论员室的混响时间在频率125-4000Hz的频率范围内不应大于0.5s;电视评论员室内表面应做吸声处理。 3.2.4 通往比赛大厅、贵宾休息室、扩声控制室、电视评论员室、扩声播音室等房间的送、回风管道均应采取消声、降噪和减振措施。风口处不宜有引起再生噪声的阻挡物。 3.2.5 空调机房、锅炉房等各种设备用房应远离比赛大厅、贵宾休息室等有安静要求的用房。当其与主体建筑相连时,则应采取有效的降噪、隔振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