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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和Xie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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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91
#1 08-5-25 14:29

论坛和Xie法

我们的论坛不是公共场合,而是一个俱乐部或者兴趣小组。因此很多适用于公共场合的行为,在我们的论坛是不合适的。在公共场合是允许有罪推论的(所谓“有罪推论”就是在对方无证据证明自己清白以前按有罪对待,换句话说就是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认为对方是坏的),比如公务员有巨额财产,虽然我们没有直接证据,但却可以质疑他有腐败行为。这种有罪推论并没有什么She会危害性,鲁迅甚至还说过“我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的”。再比如在公共场合我们可以对其他人犯红眼病,看到别人的能力比自己强,我们可以说“你有什么了不起,不就是……”,这种红眼病也没有什么She会危害性。还有对对方缺点的指责,比如对方水平差,你可以说“你水平太差了,就这水平也出来现……”,这当然也没有什么She会危害性。但在我们的论坛里,这种有罪推论、红眼病、语言上的打击却有一定的“She会危害性”,由于大家都是因为一个兴趣爱好而加入这个俱乐部,彼此是朋友,所以你对他人的有罪推论、红眼病、打击,会引发会员间的不快和争吵,打击会员的积极性,最终对俱乐部造成损害。

因此我们特制定以下规定:



1,不得针对本站会员发表有罪推论的言论,包括质疑。

举例:

A:我走路。
B:你是不是故意不想跑?鄙视你!

B的言论是非法的,因为他进行了有罪推论,以A“走路”的行为推论出A是故意不想跑。实际上这两者没有必然联系,A也许压根就没想过是否要跑的问题,或者他太累了,想跑却跑不了,只能走路。

再举例:

A:我做了一个东西,大家看看。
B:你一定有什么目的,别遮遮掩掩了,不就是想XXXX吗?

B的言论是非法的,因为他进行了有罪推论。

再举例:

A:我怀疑这里有XX。(“网特”、“五毛”、“汉奸”等)

这个言论是非法的,因为他对本站会员进行了有罪推论。

再举例:

A:我天天去酒吧。
B:你这么喜欢泡妞?

B的言论是非法的,因为他进行了有罪推论。

但下列言论是合法的:

A:我走路。
B:我反对走路。

B的言论是合法的,它只是在表达他对走路的看法,并没有对A进行有罪推论。

再举例:

A:因为喜欢泡妞,所以我天天去酒吧。
B:你这么喜欢泡妞?

B的言论是合法的,因为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A确实是喜欢泡妞。

例外的情况:

如果有罪推论是属于开玩笑的,不会引起会员的不快,或者对方的心理承受能力很强,这种有罪推论是不会被处理的。例如:

A:我给女朋友洗脚。
B:你是不是男人?

再举例:

A:看到地上有一张钱,我赶紧把它踩在脚下……
B:你这个财迷。

如果质疑的对象不是本站会员,也是允许的。




2,不得针对本站会员发表打压性质的言论。

举例:

A:我飞。
B:就你这水平还飞?再练两年吧。

再举例:

A:我飞。
B:你有什么了不起,不就是会飞吗。

再举例:

A:我飞。
B:太差了。我认识你一个人,比你飞得高。

再举例:

A:我飞。
B:大家都不能飞,就你能飞,行了吧?

再举例:

A:甲比乙好。
B:胡扯。乙明明比甲好。就你这水平也发帖?

再举例:

A:甲比乙好。
B:楼主你就别把你那点可怜的智商到处显摆了。

再举例:

A:甲比乙好。
B:唉呀,你的智力真是超凡脱俗呀……(反讽)

但以下言论是合法的:

A:甲比乙好。
B:不对。你错了,乙明明比甲好。

B只是在指出A的错误,没有对A进行打压。所以是合法的。

例外的情况:

如果打压性质的言论属于开玩笑,不会引起会员的不快,或者大家都知道被打压的那个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很强,这种打压是不会被处理的。例如:

A:我飞。
B:还是比鸟慢。

再举例:

A:我飞。
B:没事别乱飞,小心撞山。





3,不得故意引发争吵。

为了界定“故意”和“非故意”,我们规定:为了表现出自己的特立独行、标新立异,或者为了吸引回帖,或者为了反对其他会员,或者为了引发其他会员的愤怒,或者为了使其他会员难堪,而强迫自己发出违背自己真实想法的言论,属于“故意”。

举例:

A:你们都想走路,但我就不走,我偏不走!

从他的语气里可以看出他本来对走路是没有什么意见的,只是看不惯别人都走路,从而“强迫”自己不走路。

再举例:

A:你们都说甲好,但我就偏偏要说乙好!怎么着吧!

从他的语气里可以看出他本来对甲是没有什么意见的,只是看不惯别人都说甲好,从而“强迫”自己说乙好。

但下列情况是不违规的:

A:你们都想走路,但我就不走,因为我一向不喜欢走路。

这个人本来就不想走路,不是为了反对大家而强迫自己不走路,所以这是允许的。

再举例:

A:你们都说甲好,但我却认为乙更好。

可以看出他本来就认为乙更好,不是强迫自己说乙更好。

虽然有时候很难分清一个人到底是不是“故意”,但在多数情况下是可以通过他的语气和相关情况来判断是不是“故意”。






对于违反本法的言论,我们将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比如删贴、警告、禁止发言等。因被对方激怒而违规的(对方先违规),从轻处罚。

由于本法由很大的弹性,因此是否判罚以及如何判罚主要由管理员的主观判断来决定。
观众反应
:比手勢那個你愛來不來 沒人求你
:网络管理员最好不要自以为是上帝

641
#2 08-5-25 15:02
这个..........太牛了

4344
#3 08-5-25 15:14
这个.....太牛牛牛了这个!..........太牛了!!

306
#4 08-5-25 15:28
论坛防火法

5395
#5 08-5-25 16:09
强烈怀疑具体实施的情况……如何能分清是不是发帖者“话里有话”?

举例:

A:我走路,我就走路,我偏走路!

13891
#6 08-5-25 16:45

回复 门子 的帖子

强烈怀疑具体实施的情况……如何能分清是不是发帖者“话里有话”?

举例:

A:我 ...


很好。我修改了本法,增加了第三条。你看看。
观众反应

53
#7 08-5-25 17:41
很坦率地说,我觉得你写的有点矛盾或是用词不当^_^
一个对外开放的可以注册的论坛在严格意义上不能称为'不是公共场合',它还是具备某些公共场合的特性的,
还有,或许大家对私人俱乐部的理解不太一样,
可是你开办的方式也不是私人俱乐部的方式啊?
不过,这并不影响我很赞成你提倡的论坛和Xie和相互尊重。
希望我的这次'较真'不会令你不愉快*-*

13891
#8 08-5-25 17:58

回复 brainwash 的帖子

很坦率地说,我觉得你写的有点矛盾或是用词不当^_^
一个对外开放的可以注册的论坛在严 ...


公共场合是除了警察以外没有人可以控制的。没有人可以限制他人。

私人俱乐部是拥有者具有完全控制力的。

就如同一些健身俱乐部、商店、学校,它是对外开放的,大家都可以进去,但俱乐部、商店或学校老板对这个地方有完全控制力,这种控制力不会因为有人认为这是公共场合而消失。

968
#9 08-5-25 19:47
嗯  无规矩不成方圆

811
#10 08-5-25 20:01
打这么多字,真的好费力哦!


总结一下就是:
我们论坛的人
不但要尊重音乐
还要尊重爱音乐的朋友。
别拿人不当人!

5600
#11 08-5-25 20:09
哈哈   有意思   越来越好玩了

1692
#12 08-5-25 21:15
都是为论坛好,应该应该.

53
#13 08-5-25 23:26

回复 #8 的帖子

我从不否认网站的拥有者或是老板对网站的完全控制力,
如果有违反规定或是你们认为有损网站利益的行为,你们按照你们的标准做出相应的处罚,比如删帖禁言什么的,这都很正常,
只是觉得不太能接受'让别人离开'这样的言语和行为,
事实上没人能让别人离开互联网,除非他自己想离开。

451
#14 08-5-25 23:54
学学新规定~~

3490
#15 08-5-26 01:14
这就是驴的风格,耐心,仔细,,,,很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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