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月唱片公司寻求原创歌曲合作
十三月唱片公司寻求原创歌曲合作,风格以流行为主,适宜大众品位.
若有意合作或者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联系我
QQ 54447684
13371729204
合同编号:2008-B-BD-
词曲音乐著作及版权代理合约
甲方:北京网络秀影音艺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公司)
乙方: (以下简称为作者)
双方就本合约音乐著作使用及版权代理事宜,达成下列条款,兹以双方共同遵守。
作者同意将其创作之音乐著作(包括音乐及文字,以下简称为上述作品)之世界性版权授予公司 年使用及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即刻生效,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作者授予公司独家使用及代理权利包括印刷、灌录、出版、演奏、演唱、广播、改编、翻译、电视、电影发行及任何用于影像上之配乐,及其它已知或将有之任何权利,共 首,资料如下:
《 》作词、作曲及演唱(详见合同附件)
公司同意在合同期限内支付作者下列因使用或代理上述作品所得到之版权税。
1. 本合同有效期内由公司直接灌录之唱片、盒带、CD及其它有声著作产品之使用版权税,公司将抽取实际净收入的 %予以作者。
4. 由公司授权其他人、机构、公司灌录之唱片、盒带、CD及其它有声著作产品之灌录版权税,公司将抽取实际净收入的 %予以作者。
6. 公司或其代理人或经其授权者所售之作者独立所作之歌谱,公司将支付该种歌谱实际销售的批发价之 %予以作者;若属于含有其他作者之作品,则需按作者所作在整个作品中所占之比例进行相应分配。本协议中所谓歌谱不. 包括附在或印制在唱片或盒带或其他留声品之内页的内容。
10. 公司从任何维护公开演奏权组织(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所收取之公开演奏版权, 将抽取其实际净收入的 %予以作者。
12. 与上述作品相关的电信增值服务所产生的权益由公司享有,公司愿意支付其中实际净收入的 50 %予以作者。本条款中的电信增值服务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包括短信、彩玲、游戏、IVR及随着科技发展产生的一切形式相关服务。
21. 若有其他因使用上述作品而所得到之利益,公司愿意支付其中实际净收入的 %予以作者。
作者在此向公司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24. 上述作品系作者本人创作。作者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作品音频内容交付公司,交付可以电子文件形式或者光盘形式进行。
26. 上述作品不构成对任何个人、机构或公司的诽谤且不. 存在任何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内容。
29. 所授予公司之权利均为作者合法拥有之权益,. 不存在对任何第三方权益的侵害。
32. 作者授权公司对其进行全权代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依法以作者和公司的名义聘请律师或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或辩护行动,以保障作者及公司之利益,作者并同意公司有权保留所有须付予作者之版权税直至有关诉讼被裁判或平息后。
公司需经常合理地向作者提供有关执行本合约条款之情况及有关文件。
公司同意在合同期限内于每年12月31日及其后的10日内(包括首日及尾日)向作者提供所有版权税收报告连同款项寄予作者并且列明收入来源。
公司有权运用作者的名字、照片、肖像、绘像来制作、出版及分发海报、册子、广告传单及所有有关之其他印刷品,或通过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络等渠道对作者及作品进行宣传推广,以有利于上述作品之广为流传。
公司将有权同意或授权任何第三者使用此协议中约定的公司之任何部分或全部权利。
作者同意在公司要求下,签署及声明任何同意或授权之证明文件,以证明公司乃上述作品唯一版权代理人。本协议签订当日,作者向公司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供公司留存。
此合约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管辖及解释,合约双方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合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此合约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北京网络秀影音艺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郎家园16号五层
代表签署:
年 月 日
乙 方:
地 址:
身 份 证:
本人签署:
年 月 日
附件一:
授 权 书
授 权 方:
身份证号:
被授权方:北京网络秀影音艺术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郎家园16号5层
授权方授权北京网络秀影音艺术有限公司使用授权方本人创作和(或)演唱的音乐作品以及与该音乐作品相关的FLASH、MV等作品(下称“上述作品”)。授权方保证拥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及相关邻接权,有权授权被授权方依照本授权书使用上述作品。被授权方可以自己使用或与第三方签订协议授权第三方对上述授权作品进行使用。
使用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录音,唱片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出版、发行;电台、电视台播放、打榜;制作打榜光盘或宣传光盘进行传播;通过互联网对授权作品进行传播、打榜,提供作品试听、下载播放服务;通过无线网络对授权作品进行传播,提供作品试听、下载播放服务;进行电信增值服务;制作符合KTV使用的伴唱带在KTV中提供播放和伴唱服务;用于电视剧、电影主题曲、插曲及背景音乐;用于移动终端内置、MP3内置、电视机内置等一切可以供用户尝试、体验和消费的内置、试听、下载服务。
本授权书所述之电信增值服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包括短信、彩铃、游戏、IVR及随着科技发展产生的一切形式的相关服务。
授权方同意被授权方在上述范围内使用上述作品时,有权使用授权方的肖像照片、姓名(别名、艺名与组合名称)与传记材料等素材而无需另行授权。
如被授权方因依照本授权书之规定使用上述作品而侵犯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权益,授权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及被授权方被迫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或费用。)
被授权方在本授权书签署之日起 年内享有音乐作品的使用权,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授权音乐作品:《 》作词、作曲及演唱
授权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