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出生自香港,九十年代初就来到国内发展的dj erick junior.
今年在众多fans和朋友的抬举下有望打进djmag年选中的一席位.可惜在揭晓前发生一场闹剧.djmag揭露了今年有众多dj作弊,并列出六名”老千dj”,而我很不幸身在其中.
六人当中包括去年的第四和第五位的美国dj christohper lawrance和dj dan,他们被发现用多个ip在短时间内多次投票.他们两人是同一家经纪公司的,而他们都埋怨是经纪人的愚蠢行为.而去年第二十三的以色列dj团队flash brothers被发现用一个ip投了一千多票,而他们的答案是因为家人的不智而做出这种行为.
而余下来的三人竟然全是中国的.dj tiesmi向djmag承认用四千元人民币投下十万票,在短时间内荣登首位.而他的朋友yutise也被发现同样问题,但他却否认并说是朋友及fans为他投票.而我置身其中真的感到震惊非常,djmag并没有披露出有关我的任何罪证,而只是说我的票数在四日中势如破竹直飞第三位.而整个过程中只有我一人是djmag从没联系过,而我亦无法在事件公开前进行答辩的.
其实投票前我也有收到内幕消息说去年百大dj的结果有太多人投诉,今年djmag一定会捉贼以示公证的,只没想到是拿中国来开刀.而在六人之中亦不明白tiesme是怎样跟djmag认罪的,而且认得这么详尽.而tiesmi就是这场闹剧的导火线了.他的坦白令djmag甚至所有dj fans觉得所有有可疑的废票都是dj的个人所为,公报的其余五人包括我在内都给人觉得是诈骗犯.
有见此事严重并直接损害中国dj在国外的名声,我特意在此向大家交代我在整个投票的详情:
2.
我是有在不同的群内教导并推广自己并要求大家为我推广并投票,
4.
我有向自己的公司网站内的数千名会员教导并推广自己并要求大家为我推广并投票.
我相信以上行动并没触犯任何投票条例,而以上各途径我相信能为我带来至少三万票源.
所以,如果tiesmi买的十万票可做第一的话,我觉得djmag所指证我的并不成立.我四天内冲进三甲并不困难,而且是四天时间.按以上来算,两三万票根本难不到我.只怪我太高估djmag了,我根本不需花这么多时间,去动用我所有资源.因为我觉得自己还没到班打入十大,能在百大占一席位已经幸运了.所以其实我只用十分一的资源就已足够了.
但在事发后我发现我可能也有疏忽的问题;我并没有再三向他们强调每台电脑只能投一票,而正因为这样可能触犯了投票的条例.在出事后,我多番向我推广的途径求证.发现存在可能会触犯投票条例的问题:
1.
大部份人在家Zhong贡用电脑多次投票,这并不是故意作弊,是因为老公老婆或是兄弟分别用自己的email去支持我.
2.
有些小区或村,他们有自己的专线联网的.他们共享了一条网线来投票给我.
3.
而最麻烦的,发现有好几个朋友,他们有开公司,工厂,娱乐场所甚至星级酒店的管理层,他们在公司要求其下员工为我投票,各公司共享了各自的电脑多次投票.在初步统计下可达两万之多.
4.
而更麻烦的是有位好友在自己的club内放置电脑供客人为我投票.
如果共用电脑是违反条例的话,我这次彻底失败了!但我认为这只是部份票源失效,我只是犯规.可以删除废票而不用这么强烈的用cheat – “诈骗”来形容我.是否因为中国出了一个买票的dj,就将所有有可疑的废票都认为是dj的个人所为呢?而所有发生这种情况的dj都变成诈骗犯呢?
我知道现在我背负着诈骗犯的罪名来解释什么都没用,再解释只会令大家觉得我在狡辩.但这事已事关中国dj的名誉,我觉得有必要向大家交代一下.
最后,不论我是否能平反,这事已产生出更大的问题.如果有人不喜欢paul van dyk或armin之类的,是否花些时间在同一台电脑上多次投他的票就可令他从此可在百大dj榜上消失呢?又或是是否只有欧洲dj可享有特权免死,而只有在中国或其他地方的dj才执行这格杀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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