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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五环之歌是否侵权牡丹之歌 歌词改编权(参与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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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16 21-2-7 11:39
再放一下最新收集到的观点:
一位业界朋友认为例如:带词的歌曲如果是可分割作品。打比方:精子遇到卵子,形成受精卵,最后形成人。一个活人,能分割开吗?精子,卵子,各自还是精子、卵子,这和受精卵,是两件事。

歌曲的分割,只能是音频的剪辑。不可能存在拆分词曲。所以,法院在曲解偷换概念。
法律是为人类社会服务的,人类社会有长期形成的自然认识与社会认识。这些自然认识与社会认识会形成人类常识。带词歌曲几千年来,是一个整体,这是全世界各民族的共同认识!

中国的法律规定的很清楚,没有毛病。是使用法律的人,有毛病。
一个首歌(合作作品),火了。是词曲作者共同努力,按照这个逻辑,任何一方无法单独主张停止侵权,哪还要歌曲著作权,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有何用?

火了以后,外部人想用,就单独找词,或找曲,词或曲的作者就自己授权收钱,与另外一方无关!火的是歌,歌是共同努力做的,有收益却是其中一方承担,这是在词曲作者中挑拨离间! 本帖最后由 qiuye09011 于 21-2-7 11:40 编辑

3860
#17 21-2-7 13:34
qiuye09011 发表于 21-2-7 03:39
再放一下最新收集到的观点:
一位业界朋友认为例如:带词的歌曲如果是可分割作品。打比方:精子遇到卵子, ...

有道理,尤其这句话我很认同“火的是歌,歌是共同努力做的,有收益却是其中一方承担”

狭义上讲(不考虑编曲、宣推等),一首歌的成功(原则上)是词曲共同造就,之后这首歌的收益就应该词曲都有份——哪怕对方只使用了曲

3860
#18 21-2-7 13:58

建议对此案关心的音乐人,去天津高院的微博上表达一下观点,我觉得此案若最后判“曲(或词)作者能单独享有歌曲收益”,会对词曲创作非常不利

2233
#19 21-2-7 20:45
但问题是,《牡丹之歌》的词作者也可以另外找人谱曲再搞一首歌出来的呀?

840
#20 21-2-8 16:21
情感上不可分,现实却告诉我们可以分。

280
#21 21-2-9 06:18
还参与投票,投个毛啊。

1,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文通读一遍,再发表意见

2,觉得自己有点儿律师的档次了,不妨钻一钻法文条文漏洞啥的,这就比意见牛B

3,一首商业歌曲似乎是这样定义的:作曲某某某,作词某某某,演唱某某某(可能还有演奏伴奏等等),三者为同一个人,高兴咋卖就咋卖,三者分属不同拥有者,请分别去接洽,三者之间再有合约,还得请三方共同坐下来磋商。复杂着呢。精子卵子不属于法律条文,基本上也与情商不沾边。

4,《北国之春》作曲远藤 实,不知是否从他那儿获得的版权。如有纠纷,请再仔细研究大日本国著作权法文。(附录:中国音乐家 吕远,后来还翻译过一首《いつでも夢を》的中文歌词,颇受日本人喜欢和演唱。他自己(那种年代)不曾想过,但经不住日本友人再三劝说,同意委托他们去索要版权费,获得一百万日元。诡异的是,他的中文译词,没有获得什么授权,他友人的律师:你唱这个中文译词,交钱!)

阁下为着自己不久的将来焦虑,可视经济能力聘请律师或律师团。我想,这不会像忠医西医那样侃的一塌糊涂吧。



本帖最后由 kb_in_Deutschla 于 21-2-9 07:54 编辑

280
#22 21-2-9 06:49

GEMA (Gesellschaft für musikalische Aufführungs- und mechanische Vervielfaeltigungsrechte),德国音乐演出和作品复制权协会,不知从老一辈华人那里“敲诈”了多少钱。

他们备受侮辱和歧视:CD是我从中国买来的,我的客人吃饭,我就放个音乐给人家听听,哪里演出了?我挣个钱容易吗?我亏本的时候谁来问过我……

280
#23 21-2-9 08:46
tianl 发表于 21-2-6 20:32
如果你是个创作者,在这个问题上你同意没侵权,那么以后你也可能遇到这样的问题,别人可以随意的给 ...
我们这个有一个人,把上百首歌曲都进行了改编,重新填词,然后每首歌1000元到3000元不等,卖给当地的企业,其实这种行为是严重的侵权,只不过小地方,没人管。
这个人赚的钱很实秤,至于地道与否另说。如果出现纠纷,他只消坚持:
不是我卖,是他们委托我做,我收的是工钱。至于他们获得授权与否我不知道,他们拿去干什么,我更无从知道。

企业绝对的输家,倘若与这个人签有书面合同,更是铁定的 刑事 案件。这就如同你偷了个首饰,找人打造成耳环——或者你明明知道那是偷的首饰打造的——反正你吃官司。首饰,即使你路边无意中捡到拿去打耳环,过后被失主认定并举报,你一样吃官司,只不过一般归为民事案件罢了。

悲哀的是,目前几乎没有谁心中,把这个当回事。销赃的可能可以脚底板抹油,你拿赃物显摆,少给我一把鼻涕一把泪:我真不知道啊——


252
#24 21-2-9 13:17
kb_in_Deutschla 发表于 21-2-9 06:18
还参与投票,投个毛啊。

1,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文通读一遍,再发表意见

大家都有发言的权利,就是因为不懂,才要科普,投票让大家都参与一下,娱乐中学习,又不是只有两个选项,考虑到大部分人的立场,才弄4项,我不信每个音乐人都能读懂著作权法,我们老师讲法学课的时候有些内容都必须通过案例来释法解读。

280
#25 21-2-9 17:12
楼主既然是法学学生,又带有科普的善意,似乎不应该引荐精子卵子这种无厘头比喻,其次,诸如“中国的法律规定的很清楚,没有毛病。是使用法律的人,有毛病。”等,就太过于武断和情绪化了。

楼主开篇给出参考——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人身权中: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完全可以结合具体案例,引领坛友深入讨论,例如——
构成一部作品的要素?
作品完整性具体所指?
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歪曲、篡改?
焦点是否还可以引用其他的法律条文加以辩护或驳斥
……最后:本案例的判决“词曲可以拆分单独授权”是否公正?

闲聊啦。我一激动爆粗口,请多多包涵。

本帖最后由 kb_in_Deutschla 于 21-2-9 17:26 编辑
观众反应
808
:条理清晰
DLL

252
#26 21-2-10 05:09
kb_in_Deutschla 发表于 21-2-9 17:12
楼主既然是法学学生,又带有科普的善意,似乎不应该引荐精子卵子这种无厘头比喻,其次,诸如“中国的法律规 ...

是不是法学的并不重要,我是从事音乐工作的,别人有什么观点,我PO上这里来,就是给大家了解了解,再说,这个案件怎么判已经有结果,有结果也可以拿出来讨论,论坛里容得下各种声音,大家在了解情况下,各自有自己的看法,判得对错是其次,引发思考才有意义。

9097
#27 21-2-10 11:05
五环之歌的火 和牡丹之歌的旋律说穿了没有必然的联系,五环之歌火得就是其无厘头的歌词,旋律只要是耳熟能详朗朗上口的都可以带动这首歌曲火起来。

34
#28 21-2-13 00:47
kb_in_Deutschla 发表于 21-2-9 06:18
还参与投票,投个毛啊。

1,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文通读一遍,再发表意见

很棒。有干货

1623
#29 21-2-19 16:02
《五环之歌》如果获得了曲的授权,当然可以重新填词,这对《牡丹之歌》作词也不构成侵权;香港以前那么多用英文歌,日文歌旋律的填词歌曲是怎么诞生的?都是获得曲授权后制作的!这确实不关词的事情;但岳龙刚确实获得了曲授权了吗?原告是否也是曲的版权方?这些好像在这官司里没有扯清楚。其实,岳龙刚最早使用该曲时,肯定是没有获得授权的。看过岳的采访,这个文盲最早甚至不知道使用这歌的旋律是侵权,而且这个文盲天真地以为蒋大为作为演唱者就一定是该作品的所有者,岳曾经私下得到蒋大为口头的许可,就以为可以随便使用这歌了。估计后来,岳公司的法律顾问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向音著协之类象征性交了点钱,就开始随便商用了。授权也是有使用范围的,同时有商用收入分成,岳龙刚这些文盲肯定不可能像国外那样把授权定得那么细;中国这个音乐版权管理组织音著协是很多音乐作品被随意滥用的挡箭牌——这才是现在最大的问题。 本帖最后由 花荣之箭 于 21-2-19 16:08 编辑
观众反应

2640
#30 21-2-19 16:23
花荣之箭 发表于 21-2-19 16:02
《五环之歌》如果获得了曲的授权,当然可以重新填词,这对《牡丹之歌》作词也不构成侵权;香港以前那么多用 ...

好好说话,别搞人身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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