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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引出的两起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代理
原告:通力计算机通信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力”)
被告:沈××(以下简称“沈某”)
案由:著作权侵权
一审审结日期: 1998年6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通力计算机通信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力”)
被告:上海浦教技术研究所
被告:丁×(以下简称“丁某”)
被告:沈××(以下简称“沈某”)
被告:姚××(以下简称“姚某”)
案由:著作权侵权
一审审结日期: 1999年6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审结日期: 1999年10月2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1.案情与对策
通力公司从1996年开始投入巨资开发包含简谱作曲和五线谱作曲功能的“通力音乐软件”。到了1997年第四季度,在按计划软件将要上市的关键时刻,副总经理丁某等项目组成员相继离开公司,其中具体负责编制程序的沈某并拒绝交还软件的程序和文档。通力公司因而无法将有关软件推向市场,蒙受了巨大损失。与此同时,公司发现,上海浦教技术研究所在1997年年底和1998年年初先后上市销售了《贝音音乐创作软件》简谱版和五线谱版,其功能与“通力音乐软件”相似。公司又了解到,原项目组人员已经集体跳槽到浦教研究所;而该所所长正是丁某的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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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四被告给原告通力公司的赔偿总额是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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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HIANG 于 13-3-22 10:37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