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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明确禁止使用“顶级”等绝对化用语
法律依据
《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答复中明确,“顶级”与“最高级”“最佳”等同属禁止范围,属于绝对化用语。
例如,1996年工商总局答复指出,“顶级”与“最高级”含义相同,禁止在广告中使用。
适用范围
无论是商品质量、性能宣传,还是企业品牌形象推广,只要涉及商业广告(包括自有媒介、经营场所发布的信息),均受此限制。
二、使用“顶级”的后果
行政处罚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广告主可能面临 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或广告发布资质。
案例:某白酒企业因宣称“中国顶级品质”被判定虚假宣传并罚款;加拿大鹅因广告中“最保暖”的虚假描述被罚45万元。
民事赔偿与品牌损害
若广告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或误导消费者,企业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可能面临消费者信任度下降、品牌形象受损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