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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评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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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4
#16 04-11-23 22:39
[:smilie:]01ha.gif[/:smilie:]

230
#17 04-11-24 12:28
既然大家都碰倒过这种事,我想最好在以后接活之前把这种事情也作为双方的协议程序,避免日后的误解,而且上家和公司在谈活的时候也有必要考虑这个问题。如果责任在于公司,制作人可把当下完成(或未完成)的作品====如实的====传给公司,公司则按照其完成的进度支付相对的劳务费用。这样公司既肯定了信誉,制作人也塌实,大家以后的合作会更愉快。
我觉得我们需要对自身权益的一种保护,有时候理解可能是一种借口,虽然理解了,可是彼此的信誉度可能会相对下降。为什么不能提前把这些问题先说清楚呢??大家一起做成一件事是最重要的,问题出现了要想解决的办法,最好是好的坏的事先摊牌,达成共识一起奔小康。毕竟咱是以个体存在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还地咱爷们自己上... ...
希望本站负责人能够发一个关于这方面后续手段的帖子并置顶,让所有的音频同仁都能在今后的工作中尽量避免类似事件发生,让我们的行业相对规范。谢谢!!!!!!!!
没收住闸,还是带着情绪写字有感觉,这要是歌词就好了,怎么着也得两首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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