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停火协议 于 17-9-28 13:30 编辑
版权,世界有两大文化公约和各国本国法,来管理。分注册制与创作制,99%的国家,音乐作品包括我国,是创作制,即作者完成作品之日起加死后50年,享有完全权利,别名著作权。版权内容包括人身权,财产权。人身权下包括,发表与否,保护作品完整,署名,修改四权。财产权下包括,发行,复制,表演,翻译,改编,等等与金钱有关的内容。以上,版权不保护违法内容,反,低俗,等等。你要保有,你是原始创作作者的相关资料。以教育娱乐交流为目地的,不是商业目的,可以随便使用,不必经作者同意,不必交钱。
例,A创作一首音乐作品,完成之日,享受完全权利,他人不得侵犯以上A的权利内容,A无需到任何部门登记注册,国家予以保护。与之相对应的管理制度,如专利权,99%国家,包括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制,必须到国家专利登记部门注册,才享有专利权的完全权利,否则不与保护。
社会上所谓的版权登记组织,实质上,仅是各式各样的作者群体的集合,辅助作者管理自己的作品权利,当作者权利被侵犯时,组织代表个人维护权利,大体上分营利与非营利的公益组织。我国,没有任何一个实质上的版权保护组织机构,如中国音乐家协会,以DANG为领导,仅是作者集合,以文化交流,教育,促进我国音乐事业发展为目的的人民团体而已,不保护权利,不代表诉讼,版权保护责任与制度全由国家法律制定管理。
美国有南北两大音乐管理协会,与我国不同。作者可以到南北两大音乐协会登记作品,协会在作者授权范围内代表作者使命权利,作品盈利,收取费用,不盈利不计或很少费用,收益绝大部分转交作者,作者权利被侵犯,代表作者行使诉讼权,接收侵权赔偿,属于半盈利性的,版权服务机构。管理性是非国家性质,仍属于作者集合,同时包括非作者,那此提供专业服务的从业人员。
务实地观点,在我国所有前端就要求收费的所谓版权组织,虽然法律上来讲,不是骗,但实质上。全是骗,能骗多少是多少,能骗一天是一天。
不管你加入什么组织,登记在什么部门,或是你个人,当侵权发生了,在我国,很难维-Quan。
比较普遍的现实情况,在专业圈,艺人音乐人,签约在音乐商业公司名下,作品由公司法人管理。如A想使用B的作品,A到B的公司去谈授权,签字交钱,使用,如潘长江唱了周杰伦的《双截棍》且为盈利而发行了。A直接使用了B的作品,以盈利为目的,没经过同意,B的公司就去告A。如李代沫唱了曲婉婷的《我的歌声里》,没谈你就敢发行,他在中国好声音舞台唱一次,仅是娱乐交流,他个人不承担侵权责任,相关责任由电视台与节目组承担,播出一次仅是大众娱乐交流,电视台也不承担,但要是制作成纪录片或是影集发行了,电视台就要有商业授权为前提,各种情况很微妙。还有KTV,平常人不以为然,不就是玩唱,典型的灰坑,关联的权利人,与侵权形式,太复杂。类似引发的八卦,不是挺多吗。
再补充点,作词,作曲,单独存在,权利保护明确,编曲离不开作曲主旋律,是附属创作,灰的,在我国,没有明确保护。这就尴尬了,我们都明白,一首歌好听与否,这T M明摆着功劳基本上应该是在编曲上,设备成本,人力成本,时间成本。正因如此,各国专业圈跟法律版权保护圈,常年打架,特别是90年代MIDI技术成熟以后。以前作曲编曲是一气的,1980年以前,作曲就是编配录音,一体的。设备随科学技术,时代发展,编曲,变得更来越独立。打架也越来越多,明白的国家,已经立法独立保护编曲,如日本,刚试行,你打开一部今年,8,9月的新番动漫,看一下,OP,ED下边,肯定写着,作词,作曲,编曲,至少三个项。我国没有实行,但民间开始在模仿,中国新歌声,开唱前,一样能看到至少三项。相比几年前,就只写作词,作曲。不意外的话,几年以后还要加上其它相关必要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