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观点:
现在几个公司(制作人)的关系是这样的:
优霓博得<——叶雨<——制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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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说,“叶雨”要向“优霓博得”负责,而“制作人”要同时向“叶雨”和“优霓博得”负责,这样一来,就不是单线负责制,换句话说,“制作人”和“叶雨”需共同承担制作风险。
这种情况下,,“制作人”和“叶雨”都应该向“优霓博得”收取“风险金”(或者预付金)。实际操作时,就应该由“叶雨”向“优霓博得”收取“风险金”,然后提前支付一部分给“制作人”————显然结果并不是这样。
如果是这样:
优霓博得<——叶雨<——制作人
那就简单多了,“叶雨”向“优霓博得”负责,而“制作人”只需向“叶雨”负责。就是说,只要“叶雨”认可了,就应该按约定将报酬付给“制作人”,而至于“优霓博得”那边的风险,就由“叶雨”单独承受————当然,这种合作模式下“制作人”所获得的报酬会相对低一点。
还有其他模式,比如“制作人”在有保底(只要达到基本要求既可以获得保底报酬)的情况下,适当分担一些“优霓博得”方面的风险。。。。。
总之,风险跟收益应该挂钩。。。。现在网上交易很难做到规范,希望大家都学会保护自己!
我只是借这个例子谈谈自己的看法而已,并无评价“叶雨”或“优霓博得”的目的。。。。。其实,我也跟“叶雨”合作过,虽然不是特别顺利,但感觉他也没有要欺骗别人的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