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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音乐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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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
#31 06-1-9 13:13
看来这个家伙是个无耻之徒,把他赶出这里.

146
#32 06-1-9 15:19
哎~~~~~~~~~~~~
不过他胆子也真大,还跑到这里找工作,不是找抽吗~~~~~~~~~~~~

25
#33 06-1-11 06:26
晕。真的假的啊。太吓人了吧。这样也可以?同情中。我也有过类似的事情。到现在我还在可以我的EVENT TR5和SAMSOM的耳分,还有部分工程文件。虽然值不了多少钱,那也是我的血汗。

2
#34 06-1-13 09:37
网上就是骗子多YE...看axtx 气愤的想把楼主给卡擦了.....

46
#35 06-1-13 14:28
这样活着,真是浪费粮食....

628
#36 06-1-13 14:39
晕,自定义头衔还叫<我爱洗澡>
这么肮脏洗的干净么?

298
#37 06-1-13 15:13
原帖由 野蘑菇 于 2006-1-6 22:50 发表
从法律意义上讲,当一个人没有被终审判决确有违法行为时,那他只是有“嫌疑”。所以我认为axtx 兄弟还是应该报警,交给警方处理,毕竟在音频发贴发泄一下情绪并没有任何实际帮助。在某一个人只是有“嫌疑”的情况 ...



野蘑菇说的对,以前中国法律讲“有罪推定”,现在法律讲“无罪推定”(或说“疑罪从无”),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只能说是“嫌疑人”,如果这小子死抗,你不打算放他一马,应该报警,交给警方处理。

刑事诉讼中,“疑罪从有”会导致对人权的严重践踏,余祥林等是法院推行“疑罪从有”原则的沉重代价。我国立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原则,但实践中并未得到真正彻底的贯彻。在审判实践中,当出现疑罪时,案件被拖、被挂而迟迟不结案或退回继续补充侦查导致超审限,或者许多情况下在证据不充分,尚有疑问难以排除时,仍以定罪或作出从轻处理。对此,法官应当从严掌握证明标准,在证据不足时,即应宣布无罪,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必须彻底转变观念,彻底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当超过法定审限不能定案时,即应作出“无罪判决”。

[ 本帖最后由 sdwxd 于 2006-1-13 15:19 编辑 ]

2545
#38 06-1-13 15:45
真是林大什么鸟都有。。。

5258
#39 06-1-13 16:39
原帖由 九两银 于 2006-1-9 11:28 发表
超级大败类!来我这里上班吧!看我怎么蹂躏你!
哇哈哈哈哈哈`!~!~!~!~

招我吧

695
#40 06-1-16 18:43
可怜的家伙... ...

180
#41 06-1-16 19:11
只能深表同情。
不管它有没有拿,但是借的钱不还已经可以类推了是不

2067
#42 06-1-18 11:13
完鸟,完鸟,淫吓跑鸟。

4336
#43 06-1-19 03:31
哈哈
勇者无谋……

74
#44 06-1-19 15:47
穷疯了,也不能坑兄弟啊.还不如去打劫.

打打打 打^劫,IC IP IQ卡通通告诉我密码!!!!!

76
#45 06-1-20 00:06
做人真的应该诚信啊,不然老外怎么老说咱们中国人没有诚信,不是合作的好伙伴,连自家人都这样坑了,那何况老外,如果大家都问问良心,过得了自己关吗?以后的路还长着呢,大家好好干,做人要讲诚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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