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别拿人命“讨好”民意(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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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忘了自己在哪
发表日期:2011-5-21 10:12:00 | |
http://news.163.com/11/0422/11/7 ... .html#from=relevant 一审法官就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http://news.163.com/11/0520/12/74GF64AK00011229.html药家鑫案二审宣判: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实不愿意评论热点案件,但这涉及到一条人命!怎能拿人命去贿赂“民意”?这是“民意”想要的吗?以下几个问题,且思考:
1、死刑是否罪刑均衡?
(1)对一个担心承担赔偿责任而杀人灭口的人判死刑,那么更严重的情形,是不是要死刑后再“鞭尸”才能实现“罪刑均衡”?例如,因谋财而害命的,因好勇斗狠而杀人的,因刑讯逼供而致死的……(2)再看看司法判例,有多少案件比药案性质再恶劣均未判死刑?
2、如何看待药家鑫的“冷血”?
最令人愤怒的,是药家鑫行为的“冷血”,为了担心今后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竟然连刺8刀,杀人灭口!我们要问:一个大学生为什么会为了推卸、躲避责任而不择手段?先别思考答案,先思考另一个现象:当一个社会的很多人认为,你没成功,是因为你“后台”不够硬,恨爹不成“刚”;你损失,是因为你不够奸诈;你官司输了,是因为……。平时,你是坚持“诚实”还是追求所谓“技巧”?打官司时,你是不是首先找人问问有没有认识的法官?你相信“公平”还是相信“关系”?如果,信仰缺失,为了逐利不择手段已成社会常态,谎言、自私泛滥,有毒食品、QiangChai、腐败、错案,哪样不可能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岂止一人?这种社会环境下,凭什么要求药家鑫是个例外?既然社会有责,就不能把社会之责任完全转嫁到药家鑫身上!这是最基本的犯罪原因理论。
3、自首却不从宽处罚是否合理?
法官说法是“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是否从轻处罚,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综合考虑。”对药自首仍不从宽,是“结合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的具体案情而综合评判的”。这里的“综合考虑”、“综合评判”让人不寒而栗!何谓“综合”?神秘而莫测!法官所引用的最高法《意见》明确表示,对自首而不从宽须具备:(1)罪行极其严重;(2)主观恶性极深;(3)人身危险性极大。就(1)而言,可认为具备;就(2)而论,其恶性显然比因谋财而害命轻微,一是担心将来承担责任而灭口,一是贪利而蓄意谋杀;即使认为(2)也具备,那么(3)呢?有何证据证明?相反,自首本来就表明人身危害性减少,且系初犯,罪前表现良好,罪后痛悔认罪,其人身危害性如何“极大”?这一条件,显然被“综合”掉了,法官说是“结合杀人案的具体案情而综合评判”,显然没有将案前案后的表明人身危险性的情节考虑在内。而且,这一判决,无异是向社会表明:犯罪后不要自首!
这让我想起坊间曾经流传的一句戏言:“抗拒从严,回家过年;坦白从宽,牢底坐穿”。
4、“尊重”民意,还是“讨好”民意?
即使支持该案死刑的人,也
不得不承认:若非民意,此案基本上不可能会判死刑。也就是说,法院是为“讨好”民意而判处了药家鑫死刑。这无异于表明:司法不再依法,再是依“民意”!即使结果是正确的,也让人疑问:“有多少民意可以重来”?若无“民意”,又当如何?判决可以屈从于“民意”,是否更容易屈从于“官意”?
更有甚者,民意是否正确?有无意识到,民意是否已被扭曲?例如,一个平民偷1万元,一个官员也偷1万元,还是利用手中权利来偷的,你认为哪个更恶?不要骗自己!前者是盗窃,最少判3年!后者是贪污,同受贿一样,很多地方都不会立案,官员只贪污受贿1万元,你会认为他太好了!这就是目前的价值观!不管正确与否,它是实存的!民意会将平时得不到满足的诉求,通过某个案件渲泻,例如,民意对官场腐败不满,被邓玉娇刺死就是个“官”,活该他倒霉!大家拍手称快!如果邓刺死的是一个“民”,结果会怎么样呢?你见过故意伤害致死最终却缓刑的判例吗?或者,如果“官”的一直给大家“公Pu”“公正”“廉洁”的印象,会是这种结局吗?再进一步,该官员被刺死了,老百姓高兴了,但是,能缓解个别“仇官”情绪吗?
我并不是说民意的智力就一定低过法官,相反,法官判决应尊重民意,但“讨好”“谄媚”,显然不是“尊重”,要“尊重”,就要让民意充分参与,这样,民意才能形成正确意见。具体来说,以该案为例,可以将所有死刑判例向社会公布,孰轻孰重,老百姓还是分得清的。当然,这不大可能(原因就不说了)。但是,仍要说的是,法院判决既不是“讨好”民意以求政绩的工具,也不是私人复仇的手段。一份依法的判决,即使当时不能完全安抚被害人,也能让他知道,让全社会知道,判决是依法的,不是因人而异的,他最终,不仅会获得安抚,更会获得一种安全感:只要他守法,就不会遭遇不利的处罚!这就是所谓“法律的信仰”!试问,这种安全感,你有吗?有多少人有?在多大程度上在多大范围内有呢?
说多了,错误难免,如有,亦属无心。只是记下自己一时所思所想。但愿该案在死刑复核阶段能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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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崔 于 11-5-22 19:18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