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投了不可以拆分,因为《牡丹之歌》是词曲一起出名才广为流传几十年,它本身一件完整的文艺作品。
如果只有曲或者只有词,怎么会被一个相声演员曲“学唱”呢?相声里面篡改歌曲的歌词配上原曲来取悦观众,哪也是一项涉嫌侵犯著作权的做法(主要牵扯到赚钱和经济利益),只是过去没有这样的法律措施。
我的纳闷是这首歌已经过去这么多年了,按说已经超出版权保护的年限了(个人觉得超过一定年限应该属于公共文化资产,可以促进产业持续发展),这次侵权应该算是一次碰瓷,法院居然不是从这个角度去判决。。。
。。。不由得觉得著作权法可能对一般著作人不太友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