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环之歌》如果获得了曲的授权,当然可以重新填词,这对《牡丹之歌》作词也不构成侵权;香港以前那么多用英文歌,日文歌旋律的填词歌曲是怎么诞生的?都是获得曲授权后制作的!这确实不关词的事情;但岳龙刚确实获得了曲授权了吗?原告是否也是曲的版权方?这些好像在这官司里没有扯清楚。其实,岳龙刚最早使用该曲时,肯定是没有获得授权的。看过岳的采访,这个文盲最早甚至不知道使用这歌的旋律是侵权,而且这个文盲天真地以为蒋大为作为演唱者就一定是该作品的所有者,岳曾经私下得到蒋大为口头的许可,就以为可以随便使用这歌了。估计后来,岳公司的法律顾问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向音著协之类象征性交了点钱,就开始随便商用了。授权也是有使用范围的,同时有商用收入分成,岳龙刚这些文盲肯定不可能像国外那样把授权定得那么细;中国这个音乐版权管理组织音著协是很多音乐作品被随意滥用的挡箭牌——这才是现在最大的问题。 本帖最后由 花荣之箭 于 21-2-19 16:08 编辑